公告日期:2025-10-29
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规范总经理行为,提高其工作效率,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生产指挥;总经理
在执行业务范围内,是公司行政工作负责人。
第四条 本制度是总经理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总经理班子及任期
第五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为财务总监,下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
第七条 以上职位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由总经理决定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的分工及具体职
责,以公司文件形式予以明确。
第三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如有)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总经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 执行董事会决议;
(三) 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四) 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接受董事会的质询和监督;
(六)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总经理必须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总经理不得: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