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5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二月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德必集团 指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根据《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实施的股
权激励
《考核办法》 指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之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
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
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本所 指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指派的经办律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接受德必集团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德必集团《激励计划(草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德必集团如下保证:德必集团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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