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二五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人员组成......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2
第四章 议事规则...... 3
第五章 回避制度...... 5
第六章 附则......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需要,提
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的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就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规划、ESG 战略、可持续发展和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监督董事会有关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战略与 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战略与 ESG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
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主任由董事会在委员内确定。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主任不
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由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履行相应职务。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与 ESG 委员会
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十二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和 ESG 相关政策、公司 ESG 管理总体目标、管理策略
及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协助董事会识别与评估 ESG 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指导及审阅公司 ESG
方针、战略及目标;
(六) 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 E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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