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二五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2
第四章 议事规则 ...... 3
第五章 回避制度 ...... 5
第六章 附 则 ......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其他人员是指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公司管理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
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主任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间确定。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主任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由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履行相应职务,但该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
制度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或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公司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十二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
应当依照本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经理人选。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层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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