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23 20:16:25 股吧网页版
冠中生态: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4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
“募投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控股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的(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负
有保荐责任,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程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
位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协议在有效
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