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议权限 ...... 1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 3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4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5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6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 6
第八章 附则......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控股或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资产质量,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议权限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不足 50%
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不能同时满足“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条件的;
(三) 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但不能同时满足“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条件的;
(四) 对外投资的标的(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但不能同时满足“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条件的;
(五)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但不能同时满足“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条件的;
(六)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但不能同时满足“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条件的。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投资所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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