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1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3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 5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6
第六章 附则......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
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
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
际担保能力,确保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批。超过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
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第八条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的董事通
过。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
项。
应当经过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股东会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审批权。
第十条 须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九条第(四)项对外担保时需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调查,了解其资产经营和资
质信誉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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