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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3 19:34:11 股吧网页版
博硕科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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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博硕科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5 号,以下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称“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并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问题向有关管理人员作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
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2、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不持有博硕科技的股份,与博硕科技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行为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5、本所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持有的公司股票的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报告或结论等进行引述时(如有),不应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报告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或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系由深圳市博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2019年3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公司。2021年2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6号)予以注册,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000万股,并于2021年2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博硕科技”,股票代码为“300951”。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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