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1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
执行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
行选聘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
核,报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
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具体应
履行的职责为:
(一)按照董事会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
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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