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和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
(一)非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中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
(二)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聘任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除非另有说明,本制度所称“董事”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享受福利待遇,公司按照《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向独立董事发放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公司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报酬。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体现权责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及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在董事会或者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绩效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予以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将结合行业水平、发展战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按照《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应当配合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构成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及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等, 确定如下薪酬标准:
(一)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基本薪酬主要考虑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绩效评价相挂钩。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股权激励等,具体依公司相关激励方案执行。
2、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具体金额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准,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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