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1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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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2F20240517号
致: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恒辉安防”)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署的《法律服务补充合同》,担任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赎回”)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15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赎回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赎回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正本和副本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均全部真实有效;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充分披露,且无任何隐瞒或疏漏之处。
4.对于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书面说明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律师仅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的中国境内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任何意义和程度上并不根据中国境外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与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相关的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亦不对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的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涉及述及的中国境外法律事项以及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的事项均非本所律师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的事项,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引述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鉴证报告、法律意见书或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同时,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鉴证报告中某些表述、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在任何意义和程度上对该等这些表述、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承诺和保证。
6.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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