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5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 6 号凤凰文化广场 B 座 32-33 层 邮编:226001
电话(TEL):0513-85119080 传真(FAX):0513-85119084
目 录
目 录...... 1
释 义...... 3
第一节 引 言......4
第二节 正 文......5
一、上市公司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5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6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9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事项......10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12
六、结论性意见......12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安防”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为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恒辉安防/上市公司/公司 指 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 《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指 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 指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指 《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 指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在《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辉安防
本所律师 指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法律
意见书》上签字的经办律师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辉安防集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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