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证券代码:300953 证券简称:震裕科技 公告编号:2025-119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本次担保事项在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授权范围内。本次是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体风险可控。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支持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全资子公司经营
及业务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2025 年 5 月
16 日分别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5 年度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 30 亿元,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或单笔授信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现
金池、票据池、资产池等业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同意为全资子公司宁波震裕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裕销售”)提供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人民币 20,000万元的保证担保,公司对震裕销售提供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额增加至 140,000 万元。
本次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前,公司对震裕销售已提供担保实际余额为
42,720.51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担保授信事项尚未发生,公司对震裕销售提供的担保余额仍为 42,720.51 万元。
三、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债务人:宁波震裕销售有限公司
2、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3、保证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贰亿元整
6、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贰亿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载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7、保证期间:
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债权确定期间)为本合同所述授信合同项下可发
生具体业务的期间。即 2025 年 11 月 18 日至 2026 年 11 月 17 日,具体以主合同
为准。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8、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以加
盖公章的文件认可的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 2025 年 11 月 18 日,公司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总额度为 300,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2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 71,420.5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3.8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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