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 118 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写字楼一座 12 楼 310000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编号:TCYJS2026H0426
致: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 范 和 勤 勉尽 责精 神 , 为 发 行人本次 发 行提供 法律 服务 ,并出 具 了
TCYJS2026H0210 号《法律意见书》、TCLG2026H0300 号《律师工作报告》。
现根据证券交易所“审核函〔2026〕020023号”《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资信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和意见。在就有关事项的认定上,本所律师从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取得的文书,在本所律师履行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相关意见的依据。就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涉及的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对于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业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主体资质,本所律师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并进行了查验。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非单独说明,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审核问询问题1: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04,255.65万元、529,014.69万元、616,550.41万元和570,151.00万元。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13.98%、13.48%、16.01%和18.28%,整体上保持增长趋势,其中模具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6.15%、48.90%、53.85%和51.75%,精密结构件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11.78%、11.25%、13.27%和16.05%。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99,749.37 万元、
-55,849.76 万元、-49,740.07 万元和 23,959.29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10,364.04 万
元、4,276.88 万元、25,394.91 万元和 41,086.99 万元。报告期各期,公司销售费
用分别为 6,945.40 万元、3,276.96 万元、3,825.73 万元和 3,257.64 万元,其中包
括 2022 年客户向公司发起产品质量索赔 4,464.41 万元。
公司对前五大客户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413,816.32 万元、410,869.08万元、464,781.05万元和 421,444.13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2.06%、77.67%、75.38%和 73.92%,其中对第一大客户的销售额占比分别为 56.93%、49.86%、48.03%和 46.01%。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50,391.89 万元、182,268.14万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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