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对公司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治理完善、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境内外直属分支机构、境内外全资或控股子及其直属分支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得拒绝、阻扰、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检查、评价、报告控制系统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核实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提出改进建议,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帮助实现组织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设置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日常审计工作,该负责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反舞弊、企业管理原则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部门应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必须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谦虚谨慎、平等待人;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审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第十二条 审计费用应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公司应当保证审计工作费用。
第三章 内部审计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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