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事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决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改选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的,新选委员于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独立董事委员因触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
职报告中应当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委员辞职将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与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召集、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三) 签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 向董事会报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五) 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核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书面通知全体成员,并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和信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
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及会务工作由证券部负责安排。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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