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改选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的,新选委员于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战略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八条 独立董事委员因触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战略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除上述情况外,当战略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文化建设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和资本运营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开支、投资及资产处置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以“战略定位、文化引领、管理提升”为核心理念,打造公司的安全文化、服务文化、诚信文化和执行力文化;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除非董事会另有授权,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三) 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 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 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书面通知全体成员,并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和信息。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及会务工作由证券部负责安排。会议通知中应当明确时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通知发出时间等内容。战略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及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战略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委员会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行使有关职权(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授权范围、授权权限、授权期限等事项。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战略委员会委员职责,董事会可以根据本规则有关规定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五章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秘书须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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