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
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其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市优特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特利”)77.9385%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5年4月23日披露了《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
2025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5年9月10日披露了《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2025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2025年11月4日,公司收到了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5】225号)。
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后的交易方案,同意公司对本次重组的交易方案进行调整。
长江保荐对公司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如下核查意见:一、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具体情况
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情况如下:
调整内容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内容 调整前 调整后
优特利投资、费维群、聚和恒达、 优特利投资、费维群、聚和恒达、聚
聚和能达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和能达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
取得的公司新增股份自发行结束之 的公司新增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日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12 个月、24 个月(或者,业绩承诺补
分别对应按照 30%、30%、40%比 偿期间届满且主要股东实现承诺业绩
例分批解除限售,在相应的解除限 或完成业绩补偿之日,以孰早之日为
售前不得转让。 准)分别对应按照 60%、40%比例分
创新二号为私募投资基金,在公司 批解除限售,在相应的解除限售前不
关于本次重组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得转让。
(即,2025 年 4 月 24 日)时,对 创新二号为私募投资基金,在公司关
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 于本次重组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即,
益的时间已满四十八个月,且创新 2025 年 4 月 24 日)时,对其用于认
二号不存在(1)为公司控股股东、 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满四十八个月,且创新二号不存在(1)
股份锁定 (2)通过认购本次重组发行的股 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期安排 份取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情形,创 控制的关联人、(2)通过认购本次重
新二号以该部分已满四十八个月资 组发行的股份取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产所认购的公司新增股份自发行结 情形,创新二号以该部分已满四十八
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个月资产所认购的公司新增股份自发
其他交易对方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资产取得的公司新增股份自发行结 其他交易对方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产取得的公司新增股份自发行结束之
若因该等股份由于公司实施送红 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股份, 若因该等股份由于公司实施送红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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