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武汉 WUHAN·长沙 CHANGSHA
致: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嘉源(2026)-02-036
敬启者:
受英力股份的委托,本所担任英力股份本次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英力股份本次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于2025年9月10日就本次交易出具嘉源(2025)-02-099《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于2025年9月26日出具嘉源(2025)-02-109《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25年12月5日出具嘉源(2025)-02-136《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因公司需要补充申报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本次交易的报告期更新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使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能够反映公司自2025年5月3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变化以及相关事宜的最新情况,本所对公司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需要律师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同时,本所律师对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3001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中有关法律事项亦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更新回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审核关注要点》《26号格式准则》《注册管理办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对公司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的更新
一、本次交易方案的变化情况
1、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调整如下:
(1)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中水致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25]第 020664
号),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5 年 5 月 31 日,经收益法评估,优特利股东全部权
益评估值为 60,300.00 万元。基于上述评估结果并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整体对价为 46,763.10 万元。
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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