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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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
见书法律适用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的法律法规)及《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发
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的
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
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
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所
作的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虚假、隐瞒、遗漏之处。
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2月10日公告的《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及《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03)(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2026年2月24日(以下简称“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本次股东会股东未提出临时提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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