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二零二六年四月修订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 本管理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管理规则第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六)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八) 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 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定身份”)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时不具备特定身份,但买入后卖出时具备的,应当适用前款规定。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根据《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明确不构成短线交易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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