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6 15:53:24 股吧网页版
贝泰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7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零二六年四月制定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
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或委派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四条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情况。

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

(二)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

(三)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