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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4 12:10:20 股吧网页版
建工修复: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3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等职能,进一步完善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并且形成讨论意见。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第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不受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但会议主持人应当说明具体情况;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同时进行的召开方式。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书面审核意见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专门会议并同意专门会议审议内
容;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应当保障为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运营情况、所议事项基本情况资料及需做出决策判断的必要资料)和信息,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和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并做好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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