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关于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关于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前期会计
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6]第 ZB10454 号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修复公司”)2025 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管理层的责任
建工修复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说明,并确保专项说明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建工修复公司 2025 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建工修复公司 2025 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建工修复公司 2025 年度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
五、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建工修复公司用于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相关信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2026 年 4 月 23 日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25 年自查发现以下前期会计差错。本公司已对这些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对 2024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现将 2024 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及内容
2025 年公司在出具定期财务报表中注意到:1、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2025 年 8 月发布的《上市公司 2024 年年度财务报告会
计监管报告》,按照收入准则规定,如果为履行该履约义务实际发生的成本超过了按照产出法确定的成本,超出部分作为与过去履约情况相关的支出,不会增加上市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不应将其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而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2、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12 月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 2025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5〕33 号),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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