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6
关 于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
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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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
专 项 核 查 意 见
信达创重购字(2025)第003-03号
致: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通业科技”)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通业科技的委托,担任通业科技以现金方式收购北京思凌科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通业科技终止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法律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仍继续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信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及自查期间
(一)相关主体核查范围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取消监事会前时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部分知情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二)自查期间
根据通业科技发布的公告文件,通业科技于2025年12月29日发布了《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并于2026年5月29日发布了《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5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组报告书后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应当补充披露股票交易自查报告。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披露重组报告书至披露重组方案重大调整或者终止重组。因此,本次自查期间为2025年12月27日至2026年5月2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函等文件,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关于周丽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周丽霞系上市公司的员工,同时也是上市公司中获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员工李恒瑞的配偶,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 交易日期/期间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 截至 2026 年 5 月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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