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4
https://www.dowway.com/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18 层
01,18/F, Emperor Group Centre, Ding No.12D Jian 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Tel.: 86-10-65142061 Fax: 86-10-85110955
北京嘉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三月
北京嘉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嘉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6 年 3 月 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做出召集本次股东会
的决议,并于 2026 年 3 月 5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中金辐照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3月24日下午14:00在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绿景社区布吉路1028号中设广场B栋19层1915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方中华先生因公务出差以通讯方式接入现场会议,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张冬波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24日上午9:15-9:25、9:3……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