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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22 19:37:02 股吧网页版
中洲特材: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23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35、36 层

电话:021-3886 2288 传真:86-21-3886 2288*101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6)第 149号
致: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指派本所律师通过现场会议方式参加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4月27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发布了《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公告》”)《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及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

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登记手续、公司联系地址与联系人、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05 月 22 日14:30在上海市嘉定工业区世盛
路580号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4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5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5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的持股证明、身份证明等资料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证信”)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212人,代表股份
242,070,5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801%。

其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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