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任职资格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当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需要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与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提供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
上述相关证明为下列文件之一:
(1)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2)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
(3)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参加证券交易所等提供的培训服务,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通讯方式。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传真、及专用电子邮箱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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