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为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其应当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信息告及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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