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本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对外担保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和公司的股权比例虽未超过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按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
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申请担保人;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申请担保人;
(三)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申请担保人;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以上申请担保人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可以在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按本制度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和披露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个人或部门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以上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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