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
(2025 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更新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贵所”)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出具的《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20053 号)(以下简称“审 核问询函”)的要求,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川智 能”“发行人”或“公司”)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国浩律师(深圳) 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落实,对申请材料进行了 修改、补充。现对审核问询函的落实和募集说明书的修改情况逐条书面回复,并 提交贵所,请予审核。
说明:
1、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回复报告中所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江苏本 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一致。涉及募集说明书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已在 募集说明书及本回复报告中以楷体加粗方式列示。
2、本回复报告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 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3、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涉及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修改内容 楷体(加粗)
目录
问题一 ...... 3
问题二 ...... 7
其他问题 ...... 29
问题一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存在对深圳保腾福顺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上海本川鹏芯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主体的投资,发行人认定前述投资均不 构成财务性投资。
请发行人结合投资协议、投资时点、主营业务、协同效应等,进一步说明上 述投资的具体情况,是否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 的的产业投资,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依据是否充分。
请保荐人、发行人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结合投资协议、投资时点、主营业务、协同效应等,进一步说 明上述投资的具体情况,是否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 为目的的产业投资,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依据是否充分。
(一)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为 2,697.91 万元,主要系
公司对深圳保腾福顺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保腾福顺”)、 上海芯华睿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芯华睿”)、泰国珞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国珞呈”)的投资。上述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主要经 注册资本/出 发行人认缴
序号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营地 资额 出资额 主营业务
(万元) (万元)
深圳保腾福顺创业投
1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2024-09-04 深圳 15,000.00 3,000.00 股权投资
限合伙)
2 上海芯华睿半导体科 2021-08-06 上海 714.65 10.83 车规级功率半
技有限公司 导体模块
3 泰国珞呈有限公司 2024-09-24 泰国 10,000.00 2,000.00 万 PCB 相关电子
万泰铢 泰铢 元器件组装
结合相关投资协议的约定内容,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上述对外投资
参股企业的投资时点、主营业务、协同效应等情况具体如下:
企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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