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19 15:35:24 股吧网页版
本川智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发行中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0


证券代码:300964 证券简称:本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6-016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网上发行中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川智能”、“公司”或“发行人”)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东北证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8 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26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223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6 年修订)》(深证上〔2026〕135 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本川转债”)。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6 年 4 月 16 日,T-1 日)收市
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或“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和投资者弃购处理等环节的重要提示如下:
1、网上投资者申购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签号码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
其资金账户在 2026 年 4 月 21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
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 1 张。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2、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将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本次可转债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对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46,900.00 万元的部分承担余额包销责任,包销基数为 46,900.00 万元,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额为 14,070.00 万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及后续安排,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3、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
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累计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购次数累计计算。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企业年金账户以及职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本川智能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46,9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原股东优先配
售和网上申购已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T日)结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