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5-12 20:07:07 股吧网页版
恒宇信通: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3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张俊清等 9 名交易对方持有的北京神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导科技”“标的公司”)100%股权,并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分析,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

《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一)标的公司所属行业符合创业板定位

标的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军用导航产品及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
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包括卫星导航产品、惯性导航产品和航空电子设备。标的公司在惯性导航和卫星导航两大技术领域具备技术领先性,掌握了惯性导航的全产业链技术和卫星导航的关键核心技术,在技术水平、应用场景广度和成本控制领域都形成了明显优势。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 年修订)》所列的原则上不支持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业清单。

(二)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直升机综合显示控制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并提供相关专业技术服务。上市公司深耕军用直升机综合显示控制设备领域多年,主要产品包括机载多功能综合显示控制设备及嵌入式计算机模块等航空电子产品。本次交易完成后,神导科技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的主要产品将新增标的公司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卫星导航产品、惯性导航产品和军用电子设备,同时双方将在多个维度实现深度协同,全面提升上市公司综合竞争力。

技术协同方面,恒宇信通的机载多功能显控设备与神导科技的惯性导航、卫星导航产品天然互补,合并后可形成“感知-融合-导航-显示”完整技术闭环。神导科技的光纤陀螺、石英加速度计、北斗三号抗干扰技术等核心技术,是恒宇信通可视化导航产品所需的关键传感器数据源。

产品协同方面,恒宇信通与神导科技的产品在直升机、无人机、固定翼飞机等机载平台具有高度互补性。恒宇信通的显控设备需要导航数据输入,神导科技的导航设备需要显示终端输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可向客户提供“惯导/卫导+显控”一体化解决方案,大幅提升产品附加值和系统可靠性。

市场协同方面,恒宇信通与神导科技的客户群体高度重合但各有侧重,双方可实现交叉销售和市场渗透。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股票发行价格为 46.76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的 80%,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