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目 录
一、本次作废事项的授权...... 2
二、本次作废已履行的程序......3
三、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3
四、结论意见......4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同药业”或“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作废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阅了《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以及公司相关已披露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
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所有提供给本所经办律师的文件,如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签发的,则这些文件是真实的、正确的和完整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作废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作废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共同药业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事项的授权
2023 年 3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作废事宜取得公司股东会的授权,有权决定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
二、本次作废已履行的程序
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作废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 26.8450 万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了上述议案,并发表了同意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