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2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原则
为规范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含津贴,下同)与绩效,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其管理、监督职能,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绩效导向原则:坚持“权责对等、绩薪匹配”,强化薪酬与业绩的强关联,突出价值创造对薪酬的决定性作用;
(二)长期发展原则:兼顾短期经营目标与中长期战略规划,引导董高注重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防范短期投机行为;
(三)客观公正原则:考核标准科学量化,考核过程公开透明,考核结果公平公正;
(四)合规约束原则: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建立合规约束机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内部董事:指公司员工担任并领取薪酬的董事;
(二)外部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的负责机构,在董事会授权下独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并向董事会提交本办法及修订方案;
(二)确定董事及高管薪酬结构、考核指标及权重体系;
(三)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审核考核结果及薪酬核算方案;
(四)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执行效果进行评估;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涉及关联事项的需按规定回避表决;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数据收集、指标核算、材料整理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或津贴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按月支付,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外部董事:公司不向外部董事发放津贴;外部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内部董事:公司不向内部董事另行发放津贴,公司内部董事根据其在
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
第五条 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
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设定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准,与公司年度实际经营绩效相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按年发放。
公司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各岗位人员承担责任不同,按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制定方案。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年度绩效工资和年终奖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按年发放。
上市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六条 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税费从公司领取的薪酬中扣除: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享受年休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