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6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担保的核查意见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鸣股份”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晓鸣股份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基本情况
为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及日常经营的需要,公司拟向银行申请使用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5,000.00 万元(含 75,000.00 万元)。本综合授信额度授权有效期自本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授信期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管理层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此次银行授信相关工作,对实际发生银行授信履行审批、各项法律文件的签署等。综合授信业务品种、担保期限与具体授信额度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最终结果为准。
二、接受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支持公司发展,保障银行授信顺利实施,由公司实际控制人魏晓明先生及其配偶王梅女士,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魏晓明、王梅夫妻为公司向银行申请上述综合授信提供无偿担保,提供担保期间不收取担保费用,公司亦不提供反担保。
三、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基于公司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所需。目前公司总体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风险可控。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关联方拟根据情况为公司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体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经营发展的支持,本项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和长远利益,亦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四、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签订《固定资产
借款合同》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借款人民币 2,00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6 年,借款用途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同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魏晓明先生及其配偶王梅女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公司本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交易为上述关联方自愿为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未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2026 年 4 月 1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申请
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向银行申请使用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5,000.00 万元(含 75,000.00 万元)。本综合授信额度授权有效期自本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授信期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管理层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此次银行授信相关工作,对实际发生银行授信履行审批、各项法律文件的签署等。公司实际控制人魏晓明先生及其配偶王梅女士根据银行授信方案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2026 年 4 月 3 日,公司独立董事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6 年第二
次专门会议,本次会议应参会独立董事 3 人,实际参加独立董事 3 人,独立董事对《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担保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事项并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魏晓明、王梅需回避表决。
(三)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实际控制人魏晓明先生及其配偶王梅女士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收取公司任何费用,亦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体现了公司
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交易定价均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及规范运作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亦不会对相关关联方形成依赖。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担保的事项,同意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系为公司提供支持,并未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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