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7
证券代码:300969 证券简称:恒帅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5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暨签订一致
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帅股份”)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宁波玉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玉米”)的通知,宁波玉米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许宁宁先生变更为张丽君女士,上述事项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新换发的《营业执照》。同时,为保证公司控制权稳定,宁波玉米与实际控制人许宁宁先生签订《一致行动协议》,许宁宁先生继续与宁波玉米维持一致行动人关系,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变更后股东的相关信息
名称:宁波玉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CKXJT9N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丽君
成立日期:2018年11月26日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家336号1022室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变更情况概述
宁波玉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原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许宁宁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其作为宁波玉米的
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支配宁波玉米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二者为一致行动人。在双方保持一致行动人关系期间,二者在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上始终保持一致意见,严格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不存在滥用自身控制地位的情形。现因个人精力有限等原因许宁宁先生辞去宁波玉米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张丽君女士为宁波玉米执行事务合伙人。本次变更后许宁宁先生为有限合伙人,张丽君女士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出资份额均无变化。张丽君女士与许宁宁先生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情况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6年6月17日签署于中国宁波:
甲方:许宁宁
身份证:330227************
乙方:宁波玉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CKXJT9N
鉴于:
1. 宁波玉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许宁宁原系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本协议双方于本协议签署日在公司的持股及任职情况如下:
(1) 乙方直接持有公司1.93%股份,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张丽君女士担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2) 甲方通过宁波恒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1.2%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长。
2. 甲乙双方自公司上市之日起至今始终在公司持股并构成一致行动人,甲方原为乙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甲方自公司设立至今始终为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同时,甲方自公司设立至今历任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双方在公司的重大决策上发挥重要作用且通常采用共同商讨、共同决策的方式,在公司过往发展过程中,双方始终能够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共同作出决策,保持一致行动。
3. 为明确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保证公司控制权稳定,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协议双方经充分协商,在确认过往始终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的基础上,就今后继续采取一致行动共同控制公司达成如下协议共识,以兹共同遵守。
一、一致行动的定义和范围
1.1 本协议所指一致行动是指甲方、乙方通过本协议所述内部程序,达成一致行动意见,并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提案及表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命及投票选举,公司经营管理和实际运作,以及在公司的其他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中均意思表示一致。
1.2 本协议一致行动的事项范围包括:
1.2.1协议双方共同行使股东会召集权,共同向公司股东会提出同一提案,并在所有提案表决中采取一致意见。
1.2.2协议双方共同向公司股东会提出同一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并在所有候选人投票选举中采取一致意见。
1.2.3本协议双方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共同提议召开董事会,共同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同一提案,并在所有提案表决中采取一致意见。
1.2.4本协议双方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共同向公司董事会提名同一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候选人,并在所有候选人投票选举中采取一致意见。
1.2.5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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