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7 月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交易信息、关联交易、重大经营管理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按照本制度
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
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员进行有关
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及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做出决议的事项。
(三)重大交易事项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重大交易事项不包括:(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除外);(2)出售产品、商品等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除外);(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四)本条第(三)项所涉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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