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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帅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2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7 月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任
(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人员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章程及其附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董事会的审议决定,不能随意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通知全体委员。存在紧急事项时,召开委员会会议不受会议通知时间限制,但应在委员认可情况下发出合理通知。

会议须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五条 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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