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7月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为 3 名,审计委员会委
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委员。公司董事会委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
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应当由独立董事中的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委员的任期一致,每
届任期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
委员。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
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
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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