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五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1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5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7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9
第六章 附则......17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的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审议批准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
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 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以及虽进行上述交易事项但
属于公司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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