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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1 22:48:57 股吧网页版
恒帅股份:对外投资制度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2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制度

2025 年 7 月

对外投资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三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

(三)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培育核心竞争力;

(四)坚持科学发展观,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量力而行,科学论证决策。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的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第三章 检查与监督

第八条 在投资项目论证阶段,公司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

第九条 在投资项目通过后及实施过程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如发现该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提请总经理、董事会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经过股东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向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

第十一条 总经理须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及董事长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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