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等负责人承担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
报告、传递。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
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
应当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
人批准、公司证券部审核、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
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
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
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主要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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