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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帅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2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战略、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薪酬考核工作。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的日常工作机构为公司人事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实施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

第五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与公司整体业绩挂钩;

(二)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

(三)薪酬激励与薪酬约束相统一;

(四)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

(五)薪酬分配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第六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除遵照第五条规定外,同时根据公司资产规模、经营情况、本人岗位职责,参照同类行业、同类地区、同等规模公司薪酬平均水平确定。

第七条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其履行职务发生的费用由公司实报实销。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由年度基本薪酬和年度绩效薪酬构成。

董事会根据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确定以及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基本薪酬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薪酬由公司根据年度经营目标而制定的绩效考体系的完成情况而定。

第九条公司可对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发放一定的奖励资金,具体奖励方案及奖励标准应结合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而制定。

第十条董事会授权公司薪酬管理部门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实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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