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以及《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
为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承诺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 个月的;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交所予以备案。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规则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
告,并予公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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