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国瓴律師事務所
SHANGHAI GUOLING LAW FIRM
二〇二六年四月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法律意见书
国瓴 2026001-2 号
致: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对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以下简称“本次赎回”)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赎回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和正本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均真实有效;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充分披露,且无任何隐瞒或疏漏之处。
四、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审查,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表述、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在任何意义和程度上对该等这些表述、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承诺和保证。
五、对于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及其关联方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情况
(一)公司内部的批准和授权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4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的议案。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