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
率和效益,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华绿生物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
政策等因素,对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明确拟
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划、预期收益等, 确认投资项目
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纵容或操控
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的检查,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会批准的用
途,检查投资项目的进度、效果是否达到募集资金说明书预测的水
平。公司审计机构应关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是否与公司
信息披露相一致。
第六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
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
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放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至迟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有
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
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
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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