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
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本规则所涉及
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
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 3 名,设董事长 1 名。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五)、(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作出决议;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公司法》、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
本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以外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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