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与各关
联人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
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建设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
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
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上述第五条的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
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
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九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
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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