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公司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以下简称“《第 8 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华
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本公司拥有实际控
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及其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
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
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
保等。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
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提
供担保的行为;
(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
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除了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外,公司其余对外担保必须要求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
际承担能力;
(五)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审议批准。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
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良好的银行信用资质,公
司对以上单位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担保方式应
尽量采用一般保证担保,必须落实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或公司
认可的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等反担保措施,对以上单位实
施债务担保后,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的除外)。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以下六种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
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的参股公司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
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
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
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当对公司存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八条 公司未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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